为贯彻落实《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序度小我私人所得税减除用度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有关划定,现就调解个体工商户小我私人所得税审定征收率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关于按月审定征收小我私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月生产谋划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小我私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月生产谋划收入在2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对凌驾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的审定征收率征收小我私人所得税;月生产谋划收入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对凌驾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8%的审定征收率征收小我私人所得税;月生产谋划收入在10万元(含)以上的,对凌驾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4%的审定征收率征收小我私人所得税。
二、对在集贸市场内谋划并按月征收小我私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月生产谋划收入在2万元(含)以上的,对凌驾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3%的审定征收率征收小我私人所得税。
三、关于实验按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到税务机关治理代开发票营业时,对开具发票金额抵达按次征收增值税起征点的,按划定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对凌驾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部分,按0.5%的审定征收率征收小我私人所得税。
四、本通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增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事情的通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