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47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一连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刷新,起劲回应市场主体需求,切实效劳和便当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决议向纳税人提供《无欠税证实》开具效劳,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无欠税证实》是指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凭证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纪录的信息,为纳税人开具的批注其不保存欠税情形的证实。
二、本通告所称“不保存欠税情形”,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保存应申报未申报纪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
(一)治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限期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限期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限期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机关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审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限期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限期内缴纳的税款。
三、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实》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治理。
四、已实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实》的,办税职员持有用身份证件直接申请开具,无需提供挂号证照副本或税务挂号证副本。
未治理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实》的,区分以下情形提供相关有用证件:
(一)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市场羁系部分或其他挂号机关发放的挂号证照副本或税务挂号证副本,以及经办人有用身份证件;
(二)自然人纳税人,提供自己有用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开具的,还需一并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有用身份证件。
五、对申请开具《无欠税证实》的纳税人,证件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其申请。经盘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切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连忙时开具《无欠税证实》;不切合开具条件的,不予开具并向纳税人见告未办结涉税事宜。
六、纳税人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切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连忙时开具《无欠税证实》。
七、本通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无欠税证实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