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时代,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加入接受投资方利润分派配合肩负投资危害的行为,以及股权转让行为,均不缴纳营业税。2016年5月1日起,周全推开营改增试点后,企业爆发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股权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税规则定
《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周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验步伐》第十条划定,销售效劳、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效劳、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划定,有偿,指取得钱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划定》第一条第四款进项税额中划定,适用一样平常计税要领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牢靠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置、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种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综合上述划定,企业将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且被投资企业取得不动产包括接受投资入股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同样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就意味着投资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应缴纳增值税,并可盘算销项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被投资企业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买通了增值税“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的链条,从而说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列入了增值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规模。因此,营改增后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应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
至于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验步伐》所附《销售效劳、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看,此次营改增试点征收规模不包括股权转让行为,也就是说,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营改增试点征收规模,因此,笔者以为,股权转让行为原来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也不征增值税。
会妄想定
凭证《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恒久股权投资》划定,非企业合并情形下通过非钱币性资产交流取得的恒久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本钱应当凭证《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钱币性资产交流》确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配合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恒久股权投资应当接纳权益法核算,并分下列情形处理:恒久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本钱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识别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解恒久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本钱,小于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解恒久股权投资的本钱。
若是以牢靠资产投资入股相关会计分录:
借:牢靠资产整理
累计折旧
贷:牢靠资产
借:恒久股权投资
贷:牢靠资产整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贷差)
泉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郭红霞 靳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