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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品油消耗税有关问题的通告》的解读
2014年12月03日

  一、关于通告的出台配景
  为增进情形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11月29日起提高制品油消耗税税率。为包管税率调解后纳税申报等事情平稳运行,制订本通告。
  二、关于制品油消耗税税率调解后纳税申报安排
  制品油消耗税税率转变涉及纳税申报表、税收征管系统等一系列调解事情。由于现在已邻近纳税申报期,为便于纳税人顺遂治理相关涉税事项,《通告》对所属期为2014年11月的制品油消耗税纳税申报做出了过渡性安排,即:纳税人以调解前税率填报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11月1日至28日的《制品油消耗税纳税申报表》;以调解后税率填报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11月29日至30日的《制品油消耗税纳税申报表》,并以上述两个时段的纳税申报表为基础,通过《制品油消耗税盘算表》汇总填报2014年11月全月的《制品油消耗税纳税申报表》。所有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均以质芯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12月及以后的制品油消耗税纳税申报事项将另行宣布。
  三、关于制品油消耗税税率调解后税款抵扣治理
  纳税人在制品油消耗税税率调解前和调解后外购应税油品用于一连生产应税制品油的,应对差别时段购进的应税油品,按差别税率盘算可抵扣的消耗税税款。为统一政策执行标准,《通告》明确以外购应税油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并以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依据,确定盘算可抵扣税款,即:外购应税油品取得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含)以前的,按调解前的消耗税税率盘算抵扣;外购应税油品取得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9日(含)以后的,按调解后的消耗税税率盘算抵扣。同时,《通告》进一步强调纳税人应严酷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解和完善消耗税政策征收治理划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划定建设制品油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入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耗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泉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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