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5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通告),从八个方面调解出口退(免)税政策,简化企业治理手续。
调解三项出口退(免)税政策
1.来料加工委托营业核销时限延伸
【原划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耗税治理步伐》(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第(四)项第2目第(2)款划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商业方法出口货物并治理海关核销手续后(含来料加工委托营业),持海关签发的核销了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实核销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治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新划定】29号通告第五条划定,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营业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治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若是是属于2014年及以前海关治理核销的,免税核销限期延伸至2015年6月30日。未按划定治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切合治理免税核销划定的,委托方应按划定补缴增值税、消耗税。
【转变】在原划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出口企业申请《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实核销申请表》的时限。
【案例】某外贸企业2014年4月爆发一笔来料加工委托营业,按划定开具了《来料加工免税证实》,转交加工企业用于申报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耗税免税手续。10月,该企业的来料加工手册使用完毕,在报关地海关举行了手册核销,取得了海关签发的核销了案通知书。依据29号通告第五条划定,该企业应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实核销申请表》,不然应按划定补缴增值税、消耗税。
【提醒】需要注重的是,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到所属国税机关治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实核销手续的,仅限于2014年及以前年度海关治理手册核销的营业,在2015年之后爆发的,应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申报《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实核销申请表》。
2.进料加工双署理增添备案手续
【原划定】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三)项第1目第(2)款划定,以双委托方法(生产企业入口料件、出口制品均委托出口企业治理)从事进料加工营业的企业,由委托方凭署理进、出口协议及受托方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到主管国税机关治理进料加工挂号手续。但原政策中缺少进料加工营业妄想分派率备案挂号这一环节。
【新划定】29号通告第六条划定,以双委托方法从事的进料加工出口营业,委托方在申报免抵退税前,应按署理入口、出口协议及进料加工商业手册载明的妄想入口总值和妄想出口总值,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妄想分派率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
【转变】在原划定的基础上,增添进料加工双委托方法申报免抵退税前,对进料加工企业妄想分派率举行备案的手续,进而完善整个营业操作链条的衔接。
3.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可不按三类企业治理
【原划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治理步伐〉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5年第2号)第七条第(二)项划定,上一年度内,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应评定为三类企业举行治理。即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先审核电子信息,再抽取一定比例的原始凭证举行人工审核。抽取比例应不低于该类企业每个申报批次所附原始凭证的60%。如属于外贸企业的,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国税机关应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协查信息审核治理出口退税。国税机关每年评估该类企业的退(免)税的户数,应不低于所辖有出口退(免)税申报营业的该类企业总户数的5%。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每年国税机关应抽查不低于20%的对应备案单证及收汇凭证。
【新划定】思量到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由于承包工程建设周期长的特殊性,大都是1年集中申报退税的次数未几,若是按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5年第2号的治理种别将被评定为三类,将无法享受针对一、二类企业的税收效劳和治理步伐的资格。29号通告第八条划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在上一年度内,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退税的,其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治理种别可不评定为三类。
【提醒】明确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因特殊情形保存三类企业征象的,可不划为该类企业治理。
作废三项出口退(免)税涉税事项
1.作废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手续
【原划定】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第(一)项第3目划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治理必需提供银行开户允许证。
【新划定】29号通告第一条划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治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准时,《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从税务挂号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银行开户允许证。
【提醒】作废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中银行开户允许证的提供。这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天下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治理事情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155号)第十五条第(一)项“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准时,企业填报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与综合征管软件中的该银行账号一致”的要求相吻合。
2.作废《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形报告表》
【原划定】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十四)项划定,出口企业应于每年11月15日至30日,凭证今年度现实出口情形及次年妄想出口情形,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形报告表》及电子数据。
【新划定】29号通告第七条划定,出口企业不再填报《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形报告表》。
【提醒】作废每年统计《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形报告表》手续,减轻企业操作肩负。
3.废止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效劳客运与货运免抵退税划定
【原划定】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1目之(2)和第十五条第(一)项第4目划定,实验免抵退税步伐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效劳提供者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治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以铁路运输方法的,客运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效劳的国际客运联运票据、铁路相助组织整理翰札及《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整理翰札申报明细表》;货运的提供铁路进款资金整理机构出具的《国际铁路货运进款整理通知单》,启运地的铁路运输企业还应提供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以及“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括“境”字的货票。同时,要求国税机关重点审核上述内容是否与提供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相匹配。
【新划定】29号通告第四条将原划定废止,划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在申报铁路运输效劳免抵退税时,属于客运的,应当提供《国际客运(含香港直通车)游客、行李包裹运输整理翰札明细表》;属于货运的,应当提供《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或者提供列明本企业整理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整理资金通知清单》,并要求企业提供以下原始凭证留存备查,便于国税机关的按期举行抽查。属于客运的,应提供国际客运联运票据(入境除外)、铁路相助组织整理翰札、香港直通车售出直通客票月报等。属于货运的,应提供运输收入会计报表、货运联运运单、“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括“境”字的货票等。
【提醒】重新明确申报铁路运输效劳免抵退税客运和货运的治理手续以及凭证提供。
简化两项出口退(免)税手续治理
1.委托方不再出具《委托出口货物证实》
【原划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耗税有关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划定,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之前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实》,作为受托方企业申请开具《署理出口货物证实》的依据。
【新划定】29号通告第三条划定,除国家作废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实》,受托方申请开具《署理出口货物证实》时,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实》。
【提醒】除国家作废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出具《委托出口货物证实》。
2.进料加工已核销不再提供海关书面报告
【原划定】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项第3目第4款划定,出口企业在治理进料加工核销营业时,若是主管国税机关与企业提供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纷歧致的,企业应实时向报关海关申请盘问,并凭证该手(账)册现实爆发的收支口情形将缺失或纷歧致的数据填写《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解报告表(入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报送至主管国税机关,同时附送电子数据、相关报关单原件、向报关海关盘问情形的书面说明。
【新划定】29号通告第二条划定,生产企业治理进料加工营业核销,按划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解报告表(入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时,不再提供向报关海关盘问情形的书面说明。
【提醒】出口企业手(账)册核销时,如收支口数据缺失或与纸质报关单纷歧致时,不再提供海关盘问情形书面说明。新划定作废了企业提供向海关盘问报关数据情形的书面说明,以镌汰过多的审批事项。
泉源: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