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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解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通告
2019年06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24号

凭证《财务部关于调解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调解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重洪流利工程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一)为便于申报、规范治理,修订了《都会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完善了优惠政策减免代码选择项,修改了填表说明的相关内容(详细见附件)。

(二)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挂号与申报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3年第64号)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的盘算公式及填表说明。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18栏次中“18=10-13” 修改为“18=10×(1-减征比例)-13”,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表说明中“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下“(十八)第18栏‘本期应补(退)费额’”的内容,修改为“反应本期应缴费额中应补缴或退回的数额。盘算公式:18=10×归属中央收入比例×(1-50%)+10×归属地方收入比例×(1-归属地方收入减征比例)-13。”

二、关于优惠政策的治理

(一)缴费人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重洪流利工程建设基金时,即可凭证《通知》划定享受优惠。

(二)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规模的试点企业申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时,2019年1月1日起形成的可抵免投资额,可凭证《通知》的划定治理抵免,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本通告宣布的申报表启用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5号)中的《都会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都会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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